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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六)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为深入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律,积累经验,推动保护工作全面开展,各级要筛选项目,搞好保护试点。省里拟从我省进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中,按照各门类统筹兼顾的原则,筛选出若干重点项目,确定为省级保护试点,制订和落实保护措施。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省里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改委、教育厅、民委、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体育局、广电局等部门组成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由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咨询机制和评审、监督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保护的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积极设立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并落实所需经费。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逐步组建起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积极吸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社会各界的专门人才,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教材,开展教学活动;各级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要通过持续、有效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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