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
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交通治安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苏公厅[2005]476号 2005年9月26日)
各市、县公安局: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针对目前部分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交通治安管理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同时,请自行翻印,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以及车站、码头、渡口、客货运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广泛张贴,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震慑犯罪。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速
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交通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管理,维护收费站区、服务区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对于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的行人,处以20元罚款,并强制带离高速公路;对于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二、严禁车辆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停车上下人员。违者,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同时记6分;对上下车人员处以20元罚款。
三、严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非停车区域停车。对于不按规定停车的,处以200元罚款,同时记6分,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
四、严禁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违者,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采取为通行车辆带路、买卖伪造军车号牌和行驶证、调换或者故意损坏高速公路通行卡、强行冲卡等形式,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扰乱高速公路等公共场所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以帮助逃避检查为名,诈骗、敲诈勒索驾驶人、车主钱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