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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违反新农合管理规程办事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结付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兑付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金的。
  第六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一)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二)为他人提供与新农合有关的虚假证明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第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核实参加新农合人员身份,造成冒名顶替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农合诊疗目录或药品目录的;
  (三)使用自费或贵重药品及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不告知的;
  (四)不按病情需要收入住院病人,有意过度使用新农合基金的;
  (五)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治疗的;
  (六)“搭车”开药或更换诊疗项目和药品的。
  第八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单据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属于个人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财政法规,滞留、截留、挪用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处分。
  贪污新农合基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违反新农合法规制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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