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煤矿职工培训。建立完善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培训,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培训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完善煤矿从业人员招录用制度,井下新从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强制性脱产培训,并经实习期满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聘任或任用煤矿矿长必须具备任职资格,经培训考核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煤矿职工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省煤炭管理部门重点组织对煤矿矿长的培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点组织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落实职工的全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完善煤炭教育培养制度。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把煤炭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需求培养煤炭专业人才;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助学金或单独招生、定向培养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加大煤矿实践生招生份额,选拔在职优秀职工到大专院校进行脱产学历教育。煤矿企业要加强与大专院校的合作,采取联合办学、预签工作合同、代交学费等措施,加快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提高采矿、矿建、地质、机电等关键技术岗位人员的待遇,吸引煤炭专业毕业生到煤矿工作;加大人力资源开发投入,健全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机制。
九、加强领导,健全完善煤炭管理体制
(一)加强煤炭管理体制建设。为加强对煤炭工作的管理,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煤炭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煤炭工业规划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涉及煤炭资源勘探、矿井建设、煤炭开采等方面事项进行联合办公、集中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煤炭管理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配合省有关部门参与省属煤炭企业的管理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高度重视压煤村庄搬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领导,落实搬迁责任和措施,制止违法乱建行为。要组织煤矿企业认真编制压煤村庄搬迁规划,纳入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压煤村庄搬迁要与中心村、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及时协调解决压煤村庄搬迁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搬迁计划的实施,保护好搬迁村庄群众的合法权益。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支付搬迁费用,做好采煤斑裂房屋的修复赔偿工作。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要按规划保证压煤村庄搬迁用地。省煤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完善压煤村庄搬迁标准、采煤斑裂房屋赔偿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省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颁证工作,规范煤炭经营市场准入。省煤炭、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经营市场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引导和鼓励煤矿企业与重点用户供需双方自主衔接,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