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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18号文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推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产业化”原则,加强煤矸石、煤泥、矿井排放水、煤层气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大力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项目,新建煤矿要减少煤矸石堆放。进一步落实有关煤炭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加大采煤沉陷地治理力度,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矿采煤沉陷地复垦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采煤沉陷地复垦工作。对采煤沉陷地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复垦治理的,要制定复垦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复垦治理的,对企业交纳的复垦治理费用要专款专用。采煤沉陷地复垦治理费用列入煤矿企业生产建设成本。对1992年底前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地治理欠账,有关地方政府要制定专项规划,实施综合治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资金。煤矿企业已征用的采煤沉陷地经治理后由煤矿企业优先使用,如不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财税、煤炭等部门制定采煤沉陷地复垦费用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全面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措施,广泛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优化煤炭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大力推广和实施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减少煤矸石等废弃物的排放和采煤沉陷,提高煤炭采出率。
  八、实施“科教兴煤”战略,提高煤矿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一)积极推进煤炭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大煤矿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监控数字化水平。积极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实现采掘机械化和支护钢铁化。加大科技研发和创新力度,重点加强煤矿灾害防治技术、大采深矿井开采及“绿色开采”工艺技术、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技术、煤炭液化及煤化工多联产技术、洁净煤利用技术等科研攻关,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成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省科技管理部门对煤矿科技工作要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煤炭企业要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联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严格煤矿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省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办法。大中型煤矿矿长要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小型煤矿矿长要达到专科文化程度,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特种作业人员要达到高中或技校文化程度。严格资格审查,确保2008年前达到任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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