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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18号文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六、坚持综合治理,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分级落实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产煤地方政府要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建立健全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的监察力度,依法对违法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和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报告等安全保障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强化群众监督。
  (二)大力推进煤矿“双基”建设。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实现管理精细化、制度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加快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健全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防治技术的科技攻关,努力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难题。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对国家补助投资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资金提足用好。
  (三)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时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凡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继续非法生产的,一经发现,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有力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非法煤矿。凡属于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整顿或无证生产的煤矿,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煤矿,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煤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关闭取缔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明确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落实关闭措施,吊销其所有证照。关闭煤矿前,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就关闭煤矿对相邻煤矿安全影响进行评价,并制定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煤炭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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