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规划和管理,规范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一)加强煤炭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制定全省煤炭勘查规划、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生产开发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煤炭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切实组织好规划的实施。煤炭开发利用规划要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相一致,原则上不得在重点煤炭规划区建设重要建筑物;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要征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对占压煤炭资源给予经济补偿。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审查核准。凡不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煤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必须有资源保障,新建矿井规模能力要达到30万吨以上。各煤矿设计部门必须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设计规范,认真做好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工作。
(三)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和监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建立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煤矿实施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变更登记。省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标准,科学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监督煤矿企业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对超煤矿核定能力下达生产任务或利润指标的,责令限期纠正;不及时纠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大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我省煤炭行业比较优势,引导和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省外和国外开发煤炭资源,平衡省内煤炭供求关系,带动产品和管理、技术、劳务输出,提高全省煤炭行业外向度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协调机制和风险管理,提高投资质量。
四、加快结构调整,延长煤炭产业链
(一)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继续推进洁净煤技术的工业化应用,大力发展洗煤、型煤、配煤、水煤浆和煤炭液化多联产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能力。新建大中型煤矿要同步建设相配套的洗煤厂。加强燃油锅炉技术改造,鼓励使用水煤浆,提高水煤浆工业化应用水平。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鼓励火力电厂燃用精煤,限制原煤直接进入终端消费,减少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