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进入旺季,特别是部分城市对烟花爆竹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后,市场需求量进一步增加。为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认清面临的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应对准备,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2005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以及2006年3月底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一律依法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和配送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资质审核,督促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批发单位的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有关部门办理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布设、运输等行政许可类事项,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