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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200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代表应当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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