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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纳入财政管理。
  非灌溉用水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其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征收。
  第二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且耗水量高、节水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节水改造;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取水量直至责令停止取水。
  第二十四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
  第二十五条 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经批准的防潮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由投资主体实施具体工程管理。
  因水利工程建设修建的跨河、跨渠交通桥、生产桥等非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主体,保障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消除水工程险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
  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管理单位依照下列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
  (二)防潮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临海面堤脚外100米和背海面堤脚外100米之间的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三)河口的管理范围为多年平均最低潮水位以上至河道堤防之间的设计行洪区域。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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