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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修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水意识和水患意识。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建立节水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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