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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章 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素质;
  (五)受理职工的申诉,征集职工的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7日内,将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的;
  (二)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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