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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
  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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