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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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