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或复查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五)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询问;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和陈述意见;
  (六)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七)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及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暂时退场,由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处理意见,经合议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结论;
  (八)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及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入场,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
  (九)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结论为终结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信访机构或人民政府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结论意见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听证结论意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听证结论意见,并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足以使听证无法有效进行的,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因不可抗力,听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听证终止:
  (一)在听证过程中,信访当事人一方表示完全同意另一方的意见;
  (二)在听证中止后,信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听证无法进行,且以后也无须进行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参加听证的人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参加听证的人员认为记录有漏错的,有权要求补正。信访人拒绝听证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立卷归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