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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体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信访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总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人数为5至11人,总人数为奇数。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
  (一)有权申请与本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本信访事项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本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并回答信访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对自己的权益主张负责举证;
  (四)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六条 听证纪律:
  (一)参加听证的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参加听证的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录音、摄像;
  (三)参加听证的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四)参加听证的人员发言时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要挟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十七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身份,告知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纪律,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听证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后知道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最后陈述前提出。记录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员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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