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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受理。
  第七条 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信访事项不举行信访听证。按照江苏省《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规定,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信访机构或人民政府均不再举行听证。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听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及相关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在举行听证之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表示接受处理或复查意见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或放弃听证后,再以同一信访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送达后,信访人拒绝参加听证的,可再送达一次,对两次拒绝参加听证的,可举行缺席听证。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受理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指定非本案办理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接收有关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的承办人、作出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人数2至5名。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数不得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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