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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05]27号 2005年10月28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事项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陈述、申辩、质证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事求是,注重证据,有错必纠;
  (三)充分尊重信访事项涉及各方及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听证提出与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受理信访事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举行听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处理信访事项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听证。申请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该事项的办理、复查或复核阶段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一般只听证一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办理或复查机关处理意见15日内,向办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听证的信访事项、申请听证的理由及证据等,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决定听证的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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