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5]1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建立市、县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县政府对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本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及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根据《总规》所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市、县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