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并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由企业编制工资发放表,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可通过实行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工资支付公示制度等措施,对施工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施工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5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督查力度,对建设资金不到位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到位资金,偿还拖欠。要加大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6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做好信访投诉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有关清欠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接访,耐心解释,认真处理,妥善解决,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要支持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确保不发生恶性事件。
7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和索赔制度,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积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认真执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将拖欠工程款情况作为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研究制定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信用标准,把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考核指标,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以约束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
8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积极推进建设管理改革。针对目前建设项目中存在的拖欠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加强投资计划管理、资金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同时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深入研究、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试点工作。
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和省政府关于清欠工作的要求,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处理好清欠与发展的关系,加强行业管理,认真工作,确保清欠任务的完成。同时,进一步深化交通建设管理改革,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交通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