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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定期督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加大对交通建设项目清欠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责任单位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交通主管部门可采取缩减对该地区新建项目的交通建设投资力度,减少项目安排等措施,以增强这些地区对现有项目清欠工作的紧迫感和还款能力。对不认真贯彻落实部、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贻误清欠工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企业,交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加快工程结算进程,按合同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或保留金。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或保留金而造成的拖欠,不论项目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或是否通过审计,必须尽快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由于索赔或工程变更存在争议或未得到及时批复,无法进行工程结算造成的拖欠,建设单位要主动与施工单位沟通和协调,尽快达成一致并完成结算工作。对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先确定暂定支付金额,尽快支付,遗留问题可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对建设单位故意拖延不结算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5运用各种手段,帮助施工企业解决拖欠问题。对于企业之间的拖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拖欠方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要发挥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为解决争议和纠纷提供服务和条件。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支持和帮助施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
  (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
  各地在抓好清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有关清欠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依法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在建或新建项目发生新的拖欠。
  1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抓,将清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工程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检查考核。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2加强前期工作,严格项目审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前期工作,把好项目审查关,从源头上预防新欠的发生。收费公路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其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的规定。对需要地方政府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承诺资金按时到位,方可安排项目。凡资本金不足或资金不落实的,不同意立项;对已批准立项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施工许可。交通主管部门在安排地方交通建设项目时,应当考虑地方资金配套的能力,禁止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3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从业单位行为。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建设市场的监管,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格禁止带资施工行为。加大对施工企业分包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卖资质和挂靠承揽工程行为。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及时完成工程结算。要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加强对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认真审查,及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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