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七)依法纳税、无欠税纪录。
第八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两名以上具有拍卖从业资格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其中:拟聘任的拍卖师须是注册于本企业的);
(六)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或实物)的证明;
(八)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九)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十)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但须核对原件);
(十一)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十二)《拍卖分公司设立审核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九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属中直、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省商务厅报送。其他申请人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的5、11月份分两次从河北商务网上向省商务厅申报,对网上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将本细则第六条或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一式三份送省商务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呈报分管厅领导,负责承办的市场体系建设处根据厅领导批示意见,对材料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待补齐后,再予受理。
省商务厅受理申请后,承办人员对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核许可条件和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逐级呈报。对经集体研究拟批准设立的,在河北商务网上予以公示,未发现问题的,由省商务厅负责颁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下同);对于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 省商务厅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