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拍卖师,并有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人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拍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但须核对原件);
(六)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注册资本银行对账单;
(八)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九)《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十)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委托代理人证明;
(十一)其他材料(如可行性报告、股权分配协议等);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资格的,还需提交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的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资格的人员,其中一名为注册到分公司的拍卖师,并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