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拍卖业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联系。
附件:《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加强对拍卖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拍卖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经营性拍卖企业或分公司的(外商投资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除外),均应按照本细则到省商务厅办理审核许可。
第三条 省商务厅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拍卖企业的名称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含有“拍卖”字样。
第五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