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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地要根据省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高等教育、税费减免、贷款优惠、户籍管理等方面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支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自谋职业补助标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建立自谋职业补助金保障机制,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省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薄弱地区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予以适当支持。对已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全部兑现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利用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健全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四、切实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部署,确保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抓好落实,并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民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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