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5]98号 2005年11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应当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少数地方和部门对安置工作重视不够,安置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地区之间安置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切实履行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切实保障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障条例》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抓紧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的遗留问题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尽快将未安置及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近期内对本地区历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尚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督促包括部省属单位在内的各接收单位无条件地执行安置计划,落实分配到本单位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上岗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全额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