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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九)具有技术文件、装备和技术专家库:
  1.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2.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必要的现场检测、检验、分析仪器设备;
  3.聘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并有安全评价技术专家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1.《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2.机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的原件复印件;
  3.安全评价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4.工作设施、设备目录;
  5.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有关专业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3)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4)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5)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试,所取得相应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6)技术专家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7)技术专家简历及有关专业背景等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等)复印件;
  (8)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二)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同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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