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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1日)废止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安监管发科[2005]187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机构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倡导诚信服务,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以及《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机构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倡导诚信服务,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以及《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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