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为适应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县(市)、上街区的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由市水利局分配用水计划指标。县(市)、上街区应当在分配的指标范围内将用水计划分解到供水企业和各个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征收加价水费。
七、市内五区范围内的自备井用水户、月用水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的自来水用户和经营性洗车、洗浴场所等特殊用水的单位,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按规定征收加价水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用水征收加价水费。已经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其管理方式不变。
县(市)和上街区计划用水单位由县(市)水利局和上街区农经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八、超计划用水和实行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用水征收的加价水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主要用于调水补源、节水技术研究、节水管理、节水工程的建设等工作。
九、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直接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使用现有供水水源的应进行用水节水评估。
十、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均应安装法定的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施的,水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按工程或设施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十一、县(市)和上街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县(市)水利局和上街区农经委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水利局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上街区范围内,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纳入市级水资源管理的取水户,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统一征收水资源费,所征收水资源费的70%由市财政核拨给县(市)、上街区,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财政、物价、审计、水利等部门应当对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