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5〕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供水节水办公室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建成区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除外),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三、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和惠济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取水户的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统一征收,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区不再征收。

  原由市内五区管理的地下水取水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移交市水利局统一管理,2005年12月底以前全部移交完毕。

  建成区内城中村取用地下水的,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必须缴纳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方式由市水利局委托市内五区农经委征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城中村所征收的水资源费的70%由市财政核拨给各区,主要用于城中村的水资源管理及节水工作;征收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四、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直接负责。在该区域内征收的水资源费,50%用于各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50%上缴市财政;征收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五、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安装地下水观测设备,鼓励对疏干排水进行利用。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疏干排水直接利用的,应当向用水单位所在地的水资源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