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05]28号 2005年10月28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有效地解决无理信访问题,根据《
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理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按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处理到位,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长期闹访、缠访,提出无理要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予以终结:
(一)按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实施复查复核后作出的决定、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所反映的问题已获妥善处理,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三)合理诉求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但信访人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并长期坚持信访的。
第五条 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工作须遵循初审初定、集中会办、公开听证、设区的市级认定、省级终结认定、社会公示六个程序进行,未完成前一程序,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六条 由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信访事项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对象分类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信访材料,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处理、裁决、告知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信访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资料。经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初定是否属于无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