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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贻误时机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或发生异常上访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或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来省进京的集体上访,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达现场负责处理、劝返,造成上访群众长时期滞留党政机关,或挤占交通要道,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
  (八)对来省进京的集体上访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信访群众多次越级上访的;
  (九)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利,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六条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群众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督办,引发群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弄虚作假,造成矛盾激化,致使信访活动升级、事态扩大的;
  (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或单位的;
  (四)丢弃、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人的。
  第七条 对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责成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直接责任人说明情况。在辖区范围造成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拒不整改的进行诫勉谈话。在辖区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性信访事件,或酿成闹事、罢工、罢课、堵塞交通、冲击机关等重大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对有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责成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说明情况,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八条 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直接责任人责成说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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