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办发[2005]26号 2005年10月28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成说明情况;(二)责令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通报批评;(五)组织处理;(六)党纪、政纪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有关决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突出问题,致使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问题频发,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三)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对所在地区、部门连续发生多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回避、纵容、放任不管,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制止,造成事态扩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