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一管理借(用)款主体政策性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督促借(用)款主体筹措配套资金,协调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
(五)对各借(用)款主体借款项目和资金进行日常监管,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六)承办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与政策性贷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借款主体主要职责
(一)按照政策性贷款的借款要求,负责借款项目的申报;
(二)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三)负责对各用款主体利用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和借款的审核
第八条 申请政策性贷款的项目,经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审定,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投向,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并已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各借款主体向办公室上报项目计划表及项目资料,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审定后,由办公室报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相关核准手续;
(三)办公室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向借款主体下达《签订项目借款合同通知书》;
(四)借款主体根据《签订项目借款合同通知书》,同用款主体协商一致后,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及相关抵质押合同,与用款主体签订《项目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并将合同和协议副本提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五)借款主体根据项目借款合同,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借款的使用
第十条 各借款主体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贷款、存款账户,用款主体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一般结算账户,办理贷款资金的发放、拨付。
第十一条 用款主体根据年度用款和项目计划、工程(含设计、征地、施工、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实际进度、预(决)算金额及比例等需求,通过国家开发银行逐笔办理支付。
第五章 借款本息偿还
第十二条 政策性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采取统借统还方式,由借款主体偿还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