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5〕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武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政策性贷款)工作顺利实施,明确借入、使用、偿还责任,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性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产业提升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策性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由省、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确定的融资平台,即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湖北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与省科技厅出资组建)作为借款主体。
  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工作,其下设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政策性贷款的相关部门和各借(用)款主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借款计划,审定和调整申请政策性贷款项目,研究解决政策性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资金计划的申报;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借款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三)根据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审定的计划和项目,向借款主体下达政策性贷款使用计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