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机关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
(沪审法[2005]71号 2005年8月16日)
各区、县审计局,市局各审计业务处:
为了推进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促进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现将《上海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根据审计准则和《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项目(包括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在评选年度内直接实施完成(跨年度项目可于实施完成年度参加评选),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严格按照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
(二)审计项目的立项围绕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心,体现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
(三)审计结果在促进加强宏观调控、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财经法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审计结果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效果较好。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或者审计工作纪律,以及审计结论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第四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审计机关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委员会。评委会由市局局长任主任委员,副局长任副主任委员,部分区县审计局局长和市局处室负责人为委员。
评选时,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分成审计项目评审组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评审组参加评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