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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5〕167号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从2003年以来,我市对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了调整,目前调整工作已经结束并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还存在归集面低、个贷工作薄弱、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个别县(市)财政供给人员至今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严重影响了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开展。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精神,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把住房公积金工作提高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对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出必须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各县(市)、区应从1999年4月起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没有缴存或缴存比例低于5%的,按5%补缴。从2006年1月1日起缴存比例按省政府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拖欠职工2005年度的住房公积金,2005年底前一次补齐;拖欠职工的1999年4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从发文之日起三年内补齐;财政确有困难的,最迟不得超过五年。
  三、各县(市)、区要按规定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拒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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