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家禽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种禽生产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有关金融机构按照规定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国家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部分贴息支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林厅、银监局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财政贴息资金项目,所需贴息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具体按照财政部和中国
银监会《关于印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30号)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积极做好防控禽流感疫情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5)346号)执行。对国家级、省级及苏北地区市级家禽业龙头企业,在省级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贴息支持。各地对市、县级家禽龙头企业也要制定相关贴息政策。
五、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种禽及地方家禽品种资源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求。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财政重点对家禽地方品种资源场和引进家禽品种祖代场实施良种补助。按12月底栏存数量,每套地方原种和祖代种禽补助30元,具体名单由各市提出,省农林厅、省财政厅审核。各市、县也要制定对父母代禽场、大型商品养殖场和孵坊的扶持政策。
六、促进家禽及其产品的市场流通。对持有有效检疫证、免疫证和非疫区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市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确保交易和消费安全。从现在起到2006年6月30日,对运输本省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部门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单、检疫合格证,免收公路通行费(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
七、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龙头企业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职工生活,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要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畴或将其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