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今年入秋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发展造成较大冲击。为减缓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的影响,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规定,现提出我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免疫所需的疫苗费由省(含中央)、市、县财政承担。一旦发生疫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贴办法按省财政厅、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4)92号)执行。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孵坊)、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费、家禽及家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养殖农户和销售经营户销售家禽及其产品,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各种管理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种畜禽生产企业、规模养禽企业、饲养小区家禽生产(含孵化坊)用电按农用电价计收,畜禽养殖生产用水按生活用水价计收。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除车辆通行费外,可抵冲以后的相关费用。上述因免收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