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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20、承担湘西自治州6个县对口扶持任务的市和部门要继续把支持当地教育发展作为重点之一。由省扶贫办负责。
  21、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津贴、补贴,适当提高农村特别是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由省人事厅负责。
  22、继续组织实施大学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志愿者计划。由团省委负责。
  23、依法落实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工作,学校自主进行教师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负责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
  24、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措施,定期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调剂挪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专项补助、平调挪用中小学杂费、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完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省监察厅负责。
  25、凡对中小学校进行监督检查,事先须征得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禁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于违法违规到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依法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
  26、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各类学历教育和幼儿教育的收费收取任何形式的调节工基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27、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或者联合行文以开展活动的名义要求中小学校师生订购除教科书之外的书刊和其他各类音像资料。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和教师订购各类文字、音像教学辅导资料与课外读物,严禁摊派报刊杂志等。教育部门不得向学校、学校不得向学生违法违规收取任何费用。由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
  28、切实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由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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