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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12、确保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必须规范管理,并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比例用于教育,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更不允许用转移支付资金顶抵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依法查处截留和挪用义务教育专项经费行为。由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负责。
  13、加强城市建设中中小学校的配套。各级政府在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中,要依法将城市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城市扩容和建设的整体规划,尽快制定城市新区开发中中小学校配套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由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14、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由省地税局负责。
  15、省扶贫开发资金及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要增加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份额。由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民委负责。
  16、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20%。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17、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依法提供适量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18、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19、积极开展以农民培训为重点的农村成人教育。到2010年,90%以上青壮年农民的科技、政策、法律水平要有较大提高,掌握1—2项实用新技术;80%左右的乡镇、村干部及农村专业户、科技示范户达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相当学历水平,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传播和运用相应专业技术的技能。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4〕15号),搞好农民工培训,切实做好农村科技培训和外出劳动力培训以及服务工作。由省农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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