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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湘政发[2005]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完善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省级出口退税基数。省将按属地原则下放省级出口退税基数,各市州调整后的出口退税基数核定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二、调整出口退税负担比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中央、省、市州按92.5∶2.5∶5比例负担。

  三、规范市州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市州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县市区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市州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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