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文化设施建设,包括电影院和电影院线、演出场所、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建设,以及出版物印刷、出版物发行、音像制品生产与复制、有线电视传输和接收等行业的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
4、动漫、网络游戏及其衍生产品的制作和销售。
5、政府文化项目的采购和招投标,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6、新媒体及新业务的开发,包括网络媒体、数字电视、移动电视、手机电视及其他信息服务业务等。
三、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全社会充分了解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范围、具体途径和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委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的文化产业目录。及时发布文化产业信息,引导投资方向。逐步建立起有利于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创业的人才交流、技术和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孵化、银行信贷担保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文化市场中介组织。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把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结合起来,积极鼓励非公有资本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积极鼓励政府文化项目向非公有资本招投标。充分利用现有的文化资源,加大文化产业对外招商引资的力度,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加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比重。制定有利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财税、金融、土地、工商、物价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向我省文化产业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
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良好环境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为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认真清理和修订与《决定》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制定鼓励、支持、引导、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按照《
行政许可法》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抑制无序竞争,消除垄断经营,保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前景好、潜力大、机制优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予以重点扶持,鼓励其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支持其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对优秀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宣传,营造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