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05]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控制举债,规范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举债行为,防范风险,维护信誉,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筹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依法筹措建设资金,不得无度、过度或违规、变相违规举债。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筹资作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和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建设、维护政府信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严格控制举债。对一些事关全局发展的项目确因一时资金紧缺,急需有关部门或单位举借国内债务或以间接承担偿债责任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的,必须报经财政和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和规模内举债。其债务资金应用于基础性领域和公益性领域重要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经常性支出。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三、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按照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管理要求,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负责举债资金的审批,承担本地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负债建设项目。
四、举债规模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举债应当与本地区政府财力、部门或单位负债能力、配套资金能力、偿债能力和债务管理能力相适应。各级投资审批、财政等部门要对举债项目的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要通过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和细化债务监测各项指标,在债务规模控制线内,按国家方针政策和本级政府工作重点需要,区分轻重缓急,择优批准举债项目资金。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科学编制和管理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举债单位应持财政部门核准文件与有关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拟定资金使用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重大项目债务资金,财政部门应参与其借、用、还全过程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