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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证书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权利人申请查验的土地证书可暂缓查验。但应将土地登记情况填写在《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内,并在备注栏进行注记。

  (十一)土地证书查验中换发的土地证书一律使用国土资源部新版证书。

  (十二)土地证书查验费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
《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用表,由负责查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有关数据作为土地证书查验逐级汇总统计的依据。

  二、土地登记情况以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卡内容为准,实地核查情况以实地核查的内容为准。

  三、本表栏目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土地使用者直接填写土地使用者名称(全称)。

  (二)单位性质以代码形式填写,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代码分别为(001)、(002),其它单位代码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附后)确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填写。

  (三)使用权类型以代码形式填写,代码分别为:划拨(01),出让(02),租赁(03)、作价出资(04),授权经营(05),其它(06)。

  (四)面积、申报地价、收益分别以平方米、元/平方米、万元为单位填写,直接填入数字。

  (五)用途以代码形式填写,代码为《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确定的用途二级类型编号,其中“其他用地”编号改为(AO),出让的综合用地编号为(BO)。

  (六)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填写建筑物现有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七)其它栏目,凡符合栏目要求的,在对应栏下划“√”,不符合的不作标记。

  四、出让的综合用途用地分割转让,按实际用途确定的,不列入非法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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