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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证书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土地权利人不按规定时限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的,国土资源局可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其所持的土地证书无效。

  (三)土地权利人持上述无效土地证书或未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土地证书查验不合格的,国土资源局对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企业改制、改变用途、商品房屋出售、房改房过户等交易行为,不得办理有关用地审批等手续,建设、规划、房屋等管理部门也不得再以此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的,国土资源局应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

  2.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先经依法处理,并补办有关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补交出让金等土地收益后,方可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3.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并已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可直接给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对经查验确认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税费的,应通知其办理费税缴纳手续。

  (五)土地权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经依法查处,并完备有关法律手续后,方可给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涉及补办用地审批,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的,要按规定补缴。

  (六)在土地证书查验期间,对2005年7月1日后按规定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中的变更土地登记,不进行土地证书查验。但应将土地登记的情况直接填写在《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内,以便统计、汇总。

  (七)对尚未到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证件,按《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办理土地证书。国土资源局应单独填写《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单独汇总。

  (八)对土地证书查验中发现有土地证书错登、漏登的,国土资源局应进行更正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九)土地证书查验中发现土地使用权变更未及时进行地籍数据变更的,国土资源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地籍图和地籍数据库进行修测、补测和完善,以保持地籍数据的现势性。

  对尚未进行地籍调查的地区,国土资源局要利用各种资料或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籍数据的完善,以保证查验工作不重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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