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查验的土地证书应当在地籍数据库和电子版土地登记卡上逐宗标记,以防遗漏。
(六)案件移交。
经土地证书查验出的闲置土地等土地违法案件,由地籍地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交由土地监察部门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情况填写在《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的“违法用地处理情况”栏内。
(七)成果汇总。
市、区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证书查验业务分工和《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的要求,逐项统计、汇总上报。其查验工作成果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式五份):
1.土地证书查验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查验及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数据分析;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闲置土地等土地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典型案件的说明;对今后土地登记工作设想及建议。
2.土地证书查验汇总表(含光盘两份)。
四、组织实施
土地证书查验工作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土地证书查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成果汇总。同时,要求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在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行政区域内,土地证书的查验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范围内,凡单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土地的,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验;城镇居民等其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负责查验。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本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05年11月1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根据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变革,以及我市地籍管理历史变更的实际,以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日,即1999年1月1日为界线,凡在此时间之后,由市、区(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向用地单位和个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用地单位依据土地证书合法使用土地至今的,其土地证书查验为合格,除此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土地证书为不合格。对1999年1月1日之前由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和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证书,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持此证书和相关权源资料分别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土地证书;其中涉及土地权属不清和违法、违规用地的应先接受处理。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持有的1999年1月1日之前的土地证书,在本次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结束之后仍然未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新证的,其所持的土地证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