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法步骤
市、区、县国土资源局要按以下程序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
(一)发布通告。
土地证书查验由市、县(含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通告的主要内容:
1.土地证书查验的范围;
2.土地证书查验区的划分;
3.土地证书查验的时间、地点、期限;
4.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5.对规定期限内不参加查验的处理;
6.其他有关事项。
(二)提交证件。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地点向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证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其中,市人民政府通告中需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查验的单位,凡未在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原西安市土地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土地登记的,还必须提交土地登记时的土地权源等资料。
(三)核对证书。
土地查验工作人员核实用地者身份后,依据土地登记文件、图件等地籍资料,逐证核对,并按照一定顺序、分不同情况做好记录,填写《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
(四)实地勘察。
土地查验工作人员持相关土地登记文件、图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发现土地闲置,宗地四至、面积、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对土地闲置情况,宗地变化内容及原因、依据、问题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记录。据实填写《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的“实地核查情况”栏。
(五)加盖印章。
经核对证书和实地勘察后,由具有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土地登记人员依据土地证书查验情况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和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记事栏”内填写土地证书查验是否合格的意见,并由土地登记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1.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内容相符并与实际用地情况一致的,土地证书查验合格,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上加盖“土地证书查验合格”印章。土地证书发放时未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的,应补填后加盖印章。
2.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登记内容与实际用地情况不一致的,土地证书查验不合格,填写“土地证书查验不合格,有关问题有待处理”。待权利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土地证书查验合格后,再补盖“土地证书查验合格”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