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气象部门负责向省搜救中心提供海上水文、气象、海况信息和资料,对重大灾害性水文、气象、海况信息应随时提供预报、消息和咨询。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按照《海南省海上医疗援助预案》的规定,负责提供海上遇险人员所需的医疗咨询、处置和医疗援助。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获救人员安置、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 外事侨务部门负责协调与外籍遇险人员所属国家的联系事宜及外籍遇险、脱险人员的遣返;负责香港、澳门、台湾籍脱险人员的接待、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优先考虑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的需要,提供技术服务;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通信保障。
省搜救中心需要时,电信营运企业应为海上遇险搜救提供先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并与省搜救中心之间建立应急联系渠道,保持通信畅通,在接到海上险情信息后应迅速反应,积极参与搜寻救助行动。
第二十条 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交流和联络。
各成员单位应不断加强海上搜救能力建设,积极参加省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搜救培训、训练和演习,并注重培养可能遇险船舶和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海上险情发生时,省搜救中心与各成员单位应按预案要求采取行动。
第二十二条 各海岸电台、观通站、船舶、设施、航空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海上人员遇险或获悉海上人员遇险信息时,应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及时向省搜救中心报告。
所有承接、转接遇险、搜救信息的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推诿;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单位或个人不得谎报、瞒报海上人员遇险信息。
全国统一海上遇险报警电话为12395。
第二十三条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