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5]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对海上遇险人员及时、有效开展搜寻救助,保障海上人员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管辖海域内的搜寻救助行动以及与搜寻救助行动相关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搜救中心)负责的搜寻救助行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上搜寻救助的对象是:
(一)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操纵能力受损、大风遇险等海难事故的船舶、设施上的遇险人员;
(二)海上失事或迫降的航空器上的遇险人员;
(三)海上紧急伤病人员;
(四)国家指令要求救助的人员;
(五)其他海上遇险人员。
第四条 省搜救中心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海上搜救工作的机构,履行国家规定的搜救工作职责,并接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
省搜救中心下设搜救中心办公室,承担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搜救值班工作,接收、处理海上遇险信息;向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提供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信息。
省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海南海事局。
第五条 海上搜寻救助遵循“就近、快速、有效,自救与互救相结合,专业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军队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海上搜寻救助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是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承担责任,全力支持和配合省搜救中心的工作。